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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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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請問學、碩士班的修業年限?
   
A:
 
學士班: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七條規定,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;畢業應修學分數,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;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科目學分者,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。
碩博士班: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規定,各系所博士班修業以二至七年為限,碩士班修業以一至四年為限,但碩士班在職進修生,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,其應修學分總數,由各系所自訂。
 
Q:有關休學、復學、退學等手續,應該到那裏辦理?
 
A:請先到教務處註冊組領用表格或至教務處網頁下載相關表格(本校網頁\行政單位\教務處\規章辦法\表單下載\休學生復學申請單或學生休退學申請表),由系所     開始跑離校手續。

 

按此連結到教務處網站